(2015)滨港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48号原��曹某,男,58岁。委托代理人潘韦何,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嵇某,女,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