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苏震周与李正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震周,李正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苏震周。被告李正东。原告苏震周与被告李正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份,原告受被告雇佣在环县车道乡幼儿园基建工程中支模板,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时费为1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2014年1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月25日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2000元,下剩部分至今未付。2014年11月份经环县劳动督查大队调解处理未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2000元及利息1000元、损失1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为环县车道乡幼儿园基建工程中支模板,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原告工时费为1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该劳务费。2014年1月1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月25日前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份、2月份两次共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下剩12000元至今未支付。2014年11月份经环县劳动督查大队调解处理,被告口头承诺于2015年1月份前支付5000元,下剩部分分期归还,但至今未支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欠条、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正东雇佣原告苏震周为车道乡幼儿园基建工程中支模板,该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应当及时归还。李正东于2014年1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虽然该欠条中部分内容(2014年1月25日前给14000)系原告自行书写,但经本院调查核实,该内容为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而非被告已实际支付了劳务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违约责任,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索要该款而实际造成的损失,故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正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震周劳务费1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正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雷 晓审 判 员 杨 奎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