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赵某甲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0日,初中文化,旬邑县太村镇人。被告赵某甲,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7日,初中文化,旬邑县太村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张富乾人民陪审员  张国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