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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谭某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薛某某,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