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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素玲与贺根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玲,贺根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张素玲,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根江,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玲与被告贺根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素玲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瑞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