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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琼芳与合肥浩之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王琼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合肥浩之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和平路纺织二村安纺幼儿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8495033-X。法定代表人:王宗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晓燕,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贵升,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芳诉被告合肥浩之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琼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浩之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琼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芳撤回对被告合肥浩之商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琼芳负担。审判员  黄绵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平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