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盛某华、李某君容留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君,盛某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君,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盛某华,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某华、李某君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盛某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李某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某君,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君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表示服判息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君撤回上诉。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振伟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