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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帖春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帖春雷,陈克勤,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帖春雷,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克勤,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9794-5。法定代表人张根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029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80元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帐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