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仲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仲保字第13号申请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竹林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耿惠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花勤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常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小洪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