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终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美珠与林碧辉、林碧松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珠,林碧辉,林碧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终字第27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珠,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嘉东,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碧辉,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碧松,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美珠、林碧辉与被上诉人林碧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上诉人张美珠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其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4)××民终字第××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上诉人张美珠所有的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房屋一套。现因(2014)××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上诉人张美珠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不动产担保措施已不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诉人张美珠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房屋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洪碧蓉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