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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霍银平与江世伟、XX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银平,江世伟,XX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霍银平,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江世伟,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XX峰,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申请人霍银平与被申请人江世伟、XX峰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矛盾,已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发生,申请人霍银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世伟、XX峰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为13万元。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所有的定期存单一张(金额为31719.62元),同时还提供了权利人殷XX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霍银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世伟、XX峰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3万元;二、对申请人提供的定期存单一张(金额为31719.62元)予以冻结;三、对权利人殷XX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买卖、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信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