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伟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伟他,男,生于1977年5月25日,藏族,住平武县白马藏族乡。本院在执行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伟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3)平民初字第946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武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