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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徐某甲,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徐叔宝。被告:陈某,住增城市。原告徐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旷怡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叔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起诉称: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在增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徐某甲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11月左右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前往增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自2014年4月份以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庭审中,原告主张自2014年10月份以来,双方因小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从家中搬离,并在外租房居住,至2014年12月期间偶有回家居住,但自2014年12月开始,被告就再未回家居住。对此,原告未举证证实。2015年1月12日,原告徐某甲以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本案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应以感情破裂为前提。婚姻生活中,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不可避免,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仅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诉请,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双方自2014年12月开始分居,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婚姻是感情的保障,因为婚姻多了一份责任。希望原、被告能正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具有解决矛盾的勇气,更具有解决问题的智慧和技巧,多给予另一半关怀、包容和体谅,相信双方的感情会有新的契机。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徐某甲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小卓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