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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俊英与被执行人李生忠租赁房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英,李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英,女,生于1967年2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李生忠,男,生于1960年4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申请人张俊英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张俊英与李生忠租赁房屋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5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生忠一次性给付张俊英房屋租赁费损失1000元,剩余部分张俊英自愿全部放弃。和解协议达成后,房屋租赁费损失1000元当庭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