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宋堃与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堃,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宋堃。委托代理人常保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慧,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林。原告宋堃诉被告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九安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堃及其委托代理人常保生、常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堃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进入被告处从事行政工作,月工资1680元,约定每周休息两天,每天工作8小时。被告在2009年11月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2014年7月,被告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给原告强行退保,非原告本人意愿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的此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原告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原告的赔偿金16800元。被告丰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0日,原告(乙方、劳动者)与被告丰裕公司(甲方、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乙方从事的岗位为行政工作,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规定;每月25日为发薪日,乙方基本月工资确定为720元。2010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乙方基本月工资确定为790元;其他内容同前合同。2011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19日,乙方基本月工资确定为930元;其他内容同前合同。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19日;周一至周五工作,周六、日休息;乙方基本月工资确定为1100元;其他内容同前合同。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周一至周五工作,周六、日休息;乙方基本月工资确定为1280元;其他内容同前合同。2014年7月22日,被告丰裕公司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徐州市劳动合同制职工退工停保花名册》,其内容显示被告丰裕公司职工宋堃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退工时间为2014年7月。被告将该花名册在社保部门进行了备案。庭审中,原告提交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的情况。经核算原告该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611.33元。2014年7月28日,原告向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等。2014年7月31日,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泉劳仲不字(2014)第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在社保部门备案的《徐州市劳动合同制职工退工停保花名册》显示,被告丰裕公司已经于2014年7月给原告办理了退保停工手续。被告的该行为已经实际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根据原告2014年1月至6月期间的平均月工资,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被告丰裕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金为16113.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堃赔偿金16113.3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丰裕粮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将该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九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