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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