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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任常红与孔凡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常红,孔凡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40号申请人:任常红,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孔凡令,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任常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孔凡令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孔凡军所有的祥和小区的2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楼房一套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凡令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