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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浙江古泉酿酒有限公司、朱金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古泉酿酒有限公司,朱金良,吴允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古泉酿酒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345981-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星联村(夹灶)。法定代表人:丁建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良,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吴允谷,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诉人浙江古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金良、原审被告吴允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1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古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杭州市滨江区,吴允谷的户籍所在地在温州市平阳县,借条未约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平阳县人民法院或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朱金良据以起诉的吴允谷、古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相关纠纷“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在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金良及古某公司住所地均在杭州市萧山区,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古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治 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