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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春燕申请执行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被执行人徐春,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18号王春燕申请执行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春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存款叁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春的住房公积金贰万贰仟伍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