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吴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被执行人:吴某某,男。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法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原支行账户621XXXXXXXXXX内的存款234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