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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闪雷与厦门强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晟来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闪雷,厦门强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晟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赵闪雷。被告厦门强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德成。被告天津金晟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闪雷诉被告厦门强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晟来商贸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闪雷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闪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赵闪雷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雪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