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景阳与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阳,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惠州新世纪花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忠联信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李蓬灿、李蓬升、庄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孙景阳。被执行人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惠州新世纪花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忠联信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李蓬灿、李蓬升、庄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堂数码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惠州新世纪花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忠联信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李蓬灿、李蓬升、庄辽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方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