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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曹金胜与徐永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胜,徐永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曹金胜,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徐永连,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胜诉被告徐永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曹金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金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