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监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书安与原审被告王建朝、李根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书安,王建朝,李根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监字1号原审原告:王书安,男。原审被告:王建朝,男。原审被告:李根学,男。原审原告王书安与原审被告王建朝、李根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鄢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王宏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1月23日地点:法院立案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路杰助理审判员:张静人民陪审员:柴三书记员:晋秋英评议内容:王书安诉王建朝、李根学相邻关系申请再审一案张路杰:介绍案情(略)。申请再审人虽然提供了证明生产路的情况及其受到生产损失的情况的证据,但该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再审的“新证据”的标准。原审判决书未写明生产路的四至,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告履行义务不明确,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因此建议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张静:同意审判长意见。柴三:同意审判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