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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邹定华诉被告彭开铁、曾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定华,彭开铁,曾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邹定华,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开铁,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岚,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邹定华诉被告彭开铁、曾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定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定华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定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邹定华负担。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