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案件名称
张耀博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耀博;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张景洋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菏牡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耀博,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怀思,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成阳路17号。机构代码:00448009-9。法定代表人贾祥轩,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军,该局法制大队科员。委托代理人蒋庆涛,该局何楼派出所科员。第三人张景洋,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博诉被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及第三人张景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2015年2月6日原告张耀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菏公牡丹(何楼)行罚字[2014]0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进行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黄保忠审判员 苏 红审判员 马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