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郭杰与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杰,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郭杰。委托代理人余指国,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诉被告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