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付某某,男。被告:魏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好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阳代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