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一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宫力荣与被告孙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力荣,孙志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849号原告宫力荣,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孙志平,男,现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力荣诉被告孙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宫力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力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宫力荣负担25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宫力荣250元。审 判 长 宁 达审 判 员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