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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建秋,群众。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4)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于底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冀A×××××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的酒精含量为172.6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高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协议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情况说明、到案证明;证人刘某、董某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浩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