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杭州錾锋刀模有限公司与杭州和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錾锋刀模有限公司,杭州和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78号原告杭州錾锋刀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学富。被告杭州和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錾锋刀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和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錾锋刀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錾锋刀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錾锋刀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