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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家平与刘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平,刘有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黄家平。被告刘有松。原告黄家平与被告刘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来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黄家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家平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黄家平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肖 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