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仕萍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仕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1号罪犯陈仕萍,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仕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各被告人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仕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仕萍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仕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仕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仕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仕萍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