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与房忠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房忠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6号原告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沿河街22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梅,女,1971年9月16日生。被告房忠平,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忠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房忠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房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95元减半收取3048元,退返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 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