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董剑波,韩已义,孙瑞雪,姚育群,张爱玲,张冬美,淄博迪诺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嘉轩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瀚森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淄博瀚森木业有限公司,董剑波,张爱玲,淄博迪诺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嘉轩工贸有限公司,姚育群,孙瑞雪,韩己义,张冬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3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代表人:邹华民,行长。被执行人:淄博瀚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张爱玲,经理。被执行人:董剑波,男,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爱玲,女,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迪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姚育群,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嘉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韩己义,经理。被执行人:姚育群,男,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孙瑞雪,女,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韩己义,男,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冬美,女,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5月16日对该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标的额为2033923.34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8071.00元,共计2061994.34元,本院实际执行5132.00元。未执行2056862.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审理期间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孙瑞雪的房产亦无法变现清偿债务,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