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郑于东、赵颖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郑于东,赵颖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叶云,该行行长。被告郑于东,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鼓楼区。被告赵颖冰,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鼓楼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诉被告郑于东、被告赵颖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于东、被告赵颖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郑于东、被告赵颖冰名下价值人民币192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