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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邓小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邓小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910号原告:李海燕。委托代理人:葛利强。被告:邓小霞。委托代理人:董丽玲。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邓小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李海燕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海燕负担。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