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许泽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许泽全,汪世昌,李新场,郑亚,周淑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号原告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负责人高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军建,男,汉族。被告许泽全,女,汉族。被告汪世昌,男,汉族。被告李新场,男,汉族。被告郑亚男,女,汉族。被告周淑红,女,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被告许泽全、汪世昌、李新场、郑亚男、周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5年2月9日开庭,原告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冀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