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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孟※诉任※、任※、任※、任※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任※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孟※,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区※※路※段※※-※※号,身份证号码21130219※※※※※※※※※※。被告任※,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葫芦岛市※※区※※路※-※号楼※-※号,身份证号码21071919※※※※※※※※※※。被告任※,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区※※路※段※-※※※号,身份证号码15040219※※※※※※※※※※。被告任※,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区※※※里※※园※-※※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被告任※,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区※※里※※-※※号,身份证号码221070219※※※※※※※※※※。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锦州市古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诉被告任※、任※、任※、任※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负担。审判员 岳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卜文淇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