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恢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谭有恒等六人申请执行韦美辽、韦美土两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有恒,谭继逢,谭继春,谭继达,谭继新,谭小梅,韦美辽,韦美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谭有恒,农民。申请执行人谭继逢,农民。申请执行人谭继春,农民。申请执行人谭继达,农民。申请执行人谭继新,农民。申请执行人谭小梅,农民。被执行人韦美辽,农民。被执行人韦美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江县人民法院(2006)江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韦美辽、韦美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美辽、韦美土支付谭有恒、谭继逢等六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合计27426.25元。但被执行人韦美辽、韦美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美土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毅审 判 员 韦贵军代理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覃仕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