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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1982年9月18日。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