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1982年9月18日。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