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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树森、禹延霞与被上诉人王手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树森,禹延霞,王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树森,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延霞,女,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手林,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马树森、禹延霞因与被上诉人王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马树森、禹延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树森、禹延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马树森、禹延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