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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柴军与被周相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军,周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柴军被执行人:周相东申请执行人柴军与被申请执行人周相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相东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柴军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