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伟与雷峥、四川雷扬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雷峥,四川雷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严石宝,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峥,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雷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雷志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雷峥、四川雷扬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伟未按法律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继锋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