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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姜海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32号起诉人姜海程,男,1936年8月24日出生。起诉人姜海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赔偿其退休前工资及补贴、退休后工资及补贴合计148.75万元。姜海程起诉称,其于1956年入职北京天文馆工作,1985年调入中国村镇百业信息报社(以下简称信息报社)担任编辑、记者工作,工资、档案同时转入信息报社。1990年信息报社主办单位农业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签署协议,将信息报社划归旧国家税务总局,重组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报社接收了信息报社的全部财务和部分人员,姜海程未被接收。姜海程认为由于农业部未能督促国家税务总局全部履行协议,使其失业、失去工资,老无所养。姜海程一直向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诉无果,故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姜海程行政起诉状对起诉事实与理由的描述,显示其所称失业、失去工资、老无所养等情形,系其在信息报社并入中国税务报社的事业单位重组中,未被新单位接收所致。该原因与参与重组单位的原主办单位缺乏直接、必要的联系。参与重组单位的原主办单位所实施的行为,并不针对姜海程,不构成针对姜海程的具体行政行为。姜海程的起诉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姜海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