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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小平与被执行人江苏盱眙龙虾股份有限公司、王南庆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平,王南庆,江苏盱眙龙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28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平,男,汉族,1964年8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君儒、郎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南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江苏盱眙龙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区工二路。法定代表人安立波。申请人吴小平与被执行人王南庆、江苏盱眙龙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南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小平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王南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小平律师费用231750元。三、江苏盱眙龙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王南庆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江苏盱眙龙虾股份有限公司在盱眙县山水大道北侧、梅花大道北延路西侧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及房产五套,王南庆名下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小型轿车一辆,上述土地、房产、车辆均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王南庆在江苏渔蒙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尚有股权若干,本院进行了冻结,但目前该公司已歇业,查封股权暂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王南庆已下落不明,被执行公司已歇业。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土地、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