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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公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杜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草场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水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航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