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德琪与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琪,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刘德琪。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琪诉被告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琪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査义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