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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龙某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自行与被告协商和好,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龙 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龙小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