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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钱文萍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文萍,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钱文萍,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钱文萍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军未履行本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宣民一初字第0336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钱文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宣城市文景苑2号楼某室是被执行人刘军妻子褚仓梅名下的房产,此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军妻子褚仓梅名下的位于宣城市文景苑2号楼某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